关于印发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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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苏残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
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残联:
根据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10〕1号),省残联研究制定了《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健康运行,提升托养服务水平,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公办集中残疾人苏馨家园(工场)和规模较大、服务残疾人较多的乡镇街道及社会组织举办的残疾人苏馨家园(工场)至少设立一个残疾人劳动项目,从而使机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辅助性就业,在进行劳动、获得培训、创造一定效益的同时,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10〕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单位
市、县(市、区)公办集中残疾人苏馨家园(工场)和规模较大、服务残疾人较多的乡镇街道及社会组织举办的残疾人苏馨家园(工场)。
二、项目支持
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并签有一年以上的项目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项目产品、技术、资金、市场及相关责权利的协议条款等。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单个项目中从事辅助性劳动就业的残疾人数应不低于15人。
(二)劳动项目符合残疾人特点,且安全、简单、易操作。残疾人参加劳动时间每周达15-20小时。
(三)从事劳动的残疾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
(四)残疾人劳动场所应相对固定,场地人均不低于5平方米,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规范。
(五)工作人员应不少于参加劳动残疾人总数的15%。
(六)苏馨家园(工场)应与残疾人(或家属)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月为参加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提供与项目效益相对应的报酬,并为残疾人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还应帮助其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四、项目申报与奖励
(一)县以上残联应对申报备案的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登记备案。
(二)县以上残联应对登记备案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促进机构提高效益、控制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制定政策,对项目年度评估绩效好的机构和项目,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可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三)省残联将根据各市、县(市)残联的申请,从复查审核当地备案登记项目中,择优给予部分项目一次性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购置必需的设备设施及无障碍改造和有关运行管理方面的支出等。
(四)申报苏馨家园省级残疾人劳动项目资金补助的苏馨家园(工场)必须据实填写《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经当地残联逐级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由省辖市残联统一报省残疾人就管中心,由省残联审批。2011年申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五、其他
省残联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残疾人劳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申请表
主题词:残疾人 劳动项目 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