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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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财 政 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财社〔2014〕67号
苏残计〔2014〕5号
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
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 41号)精神,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补资金分配原则
省根据当地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投入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劳动项目管理情况,分类分档给予补助。
二、省补资金用途及分配方法
(一)省补资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不得用于机构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和生活开支。
(二)省补资金分配方法
1.当地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投入的认定方法
当地政府安排明确用于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并能够提供拨款及支出凭证的,视为当地投入;当地政府安排明确投入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但无法提供实际支出凭证的,按投入资金量的50%计算劳动项目投入,县级行政单位最高认定投入不超过10万元。
2.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省补资金分配标准为:对一至六类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当地投入劳动项目资金量的70%、60%、50%、40%、30%、20%给予补助,县级行政单位省补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省辖市省补资金总量不超过所辖地区补助金额上限总和。
省财政厅、省残联可根据项目经费总额以及全省劳动项目开展运行情况合理调整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三、省补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一)申请。每年4月,市、县(市、区)残联对按照《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评估达到80分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根据政府资金投入支出实际情况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当地政府资金投入到上述托养机构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二)上报。5月5日前,县(市、区)财政局、残联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辖市残联。省辖市财政局、残联根据材料组织抽查复核,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试点县可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复核。
(三)审批。
1.各省辖市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将《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省残联,并将上年当地政府投入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按地区和机构整理后上报省残联,由省财政厅、省残联集中审批。
2.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检查考核,确定省补资金分配方案。
2014年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省残联。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对开展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扶持,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应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助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绩效、监督检查等。
(二)残疾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补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资金申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扣减当地分配指标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财政厅 省残联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 41号)精神,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补资金分配原则
省根据当地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投入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劳动项目管理情况,分类分档给予补助。
二、省补资金用途及分配方法
(一)省补资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不得用于机构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和生活开支。
(二)省补资金分配方法
1.当地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投入的认定方法
当地政府安排明确用于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并能够提供拨款及支出凭证的,视为当地投入;当地政府安排明确投入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但无法提供实际支出凭证的,按投入资金量的50%计算劳动项目投入,县级行政单位最高认定投入不超过10万元。
2.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省补资金分配标准为:对一至六类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当地投入劳动项目资金量的70%、60%、50%、40%、30%、20%给予补助,县级行政单位省补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省辖市省补资金总量不超过所辖地区补助金额上限总和。
省财政厅、省残联可根据项目经费总额以及全省劳动项目开展运行情况合理调整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三、省补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一)申请。每年4月,市、县(市、区)残联对按照《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评估达到80分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根据政府资金投入支出实际情况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当地政府资金投入到上述托养机构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二)上报。5月5日前,县(市、区)财政局、残联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辖市残联。省辖市财政局、残联根据材料组织抽查复核,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试点县可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复核。
(三)审批。
1.各省辖市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将《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省残联,并将上年当地政府投入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按地区和机构整理后上报省残联,由省财政厅、省残联集中审批。
2.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检查考核,确定省补资金分配方案。
2014年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省残联。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对开展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扶持,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应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助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绩效、监督检查等。
(二)残疾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补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资金申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扣减当地分配指标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财政厅 省残联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