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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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苏残发〔2014〕41号
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
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苏政发〔2011〕17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14号)要求,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残联《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提高托养机构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托养机构应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项目劳动的残疾人数:市县级公办机构应不低于15人,其他机构不低于10人。为鼓励农村村级托养机构发展,适当放宽机构条件为:机构拥有房产或房产租赁协议3年(含3年)以上,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机构托养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不少于6人。
(二)托养机构应与提供劳动项目的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项目产品、项目投入、项目岗位设置、产品报酬以及相关责权利等协议条款(机构自行举办劳动项目除外)。
(三)托养机构在托养服务协议中应包含工疗、农疗、辅助性劳动内容,并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场所及内部设施设备应安全规范,面积大小适合项目开展。
(五)参加项目劳动的残疾人为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机构托养对象。
(六)项目工作人员与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比例不少于1:10。
二、日常管理
(一)人员管理。制定劳动项目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任务。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与参与劳动项目残疾人的监护人建立联系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过相应内容的岗前培训。项目工作人员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亲友。
(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三)档案与资料管理。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劳动情况和劳动报酬。对资金使用、劳动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资金保障
各地要对开展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扶持,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应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助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和条件、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绩效、监督检查等。省财政将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当地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投入情况等,对各地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四、相关要求
(一)县以上残联参照《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见附件)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独立机构检查项目运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申请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吸引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亲友参与劳动项目服务,发挥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亲友在项目开发、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作用。
(三)残疾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手续齐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劳动项目的收支情况及残疾人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附件: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_________(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
考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基本情况 (40分) |
机构有独立法人和专有帐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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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内容完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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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协议中明确辅助性劳动内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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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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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场所适宜开展对应的劳动项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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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数量符合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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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与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比例达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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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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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25分) |
人员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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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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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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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35分) |
有专人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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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帐管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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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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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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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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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_________________ 考核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注:1.各市、县(市、区)残联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考核表。
2.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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