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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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残发〔2009〕20号 连财社〔2009〕2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残联:
现将《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奖励 残疾人 办法
附件:
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支持,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国残联《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工作的意见》(残联厅函[2003]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具有连云港市区正式户口、持有连云港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标准为:大专(高职):2000元;
大学本科:3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大学生需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到户口所在区残联填写《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情况登记表》,经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核汇总,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认后,市财政核拨款项到市残联,市残联将奖励款直接发放给残疾大学生本人。
(二)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文凭的残疾人,需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学费发票、学历证书,到户口所在区残联填写《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情况登记表》,经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核汇总,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认后,市财政核拨款项到市残联,市残联将奖励款直接发放给残疾人本人。
(三)同等学历的奖励款对每名残疾大学生只发放一次;在原学历基础上提高学历层次的残疾大学生可再次申请相应学历的奖励款。
(四)申请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寒假期间。
(五)因各种原因当年未发放奖励款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程序同本条(一)和(二)。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