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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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
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一)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
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四部门《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二、救助审核批准程序及管理
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附件1、附件2);村(居)、乡镇(街道)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核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救助。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或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停发生活救助金。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参照城乡低保金相关要求进行发放。
三、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由本级财政负责足额筹集安排救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残疾人是特别需要社会关爱的群体,做好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是一项惠及城乡贫困残疾人员的“爱心工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将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密切配合,确保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扎实开展。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承担救助对象的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相关事务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认定;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运作,实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有效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低保工作要求和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救助对象,及时归建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的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县(市、区)民政、残联要认真核准本地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实际救助情况,由民政部门填写《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各地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
附件: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
3.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统计表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O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