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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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来源: 作者:

 苏残发〔201092

苏财社〔2010286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关于“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省定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重残补贴金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三、审核审批发放

1.残疾人居住地村(社区)委会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

2.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核。

3.县级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之同级民政部门。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残联每年2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为安全快捷发放重残补贴金,各地残联可按月、季借助低保经费渠道集中打卡发放。

四、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责任主体,同级财政应将重残补贴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省财政对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残联于每年的67月份,根据经济薄弱县(市、区)当年3月填报的《重残补贴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2)、《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等有关材料下拨省补经费。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帮助、扶持、关爱。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省有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于每年35月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予以通报。

(二)密切配合,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开展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协助残联确认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

(三)规范运作,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2月前,各县(市、区)残联、财政要认真核准本地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并及时填报《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经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残联。

各地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

附件:1.重残补贴金审批表

2.重残补贴金发放名单汇总表

               3.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二OO年十二月十七日